近兩日,多家信托的普惠金融從業人員都在討論一則地方銀監局的新發規定,涉及互聯網貸款業務的進一步整改。
本以為是上海、北京等個別業務體系較完善的地方對轄內信托公司的閉門指導意見,結果今天下午同業交流后才發現,青海局、北京局、上海局、浙江局等所轄信托公司均收到相關規范,目前看來是全行業普遍使用的規定。
規則并不多,全文僅4條,主要內容為“三自主一整改”。但本次新規除提出整改落實要求以外,還隨文發布了信托公司與各平臺機構所應簽署的《合作協議》模板,頗有一番“手把手教學”的意思。
(相關資料圖)
此前,監管方面發布了《關于加強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業務管理 提升金融服務質效的通知》(銀保監規[2022] 14號,以下簡稱《通知》),這次新規是對《通知》的進一步落實的指導(相關內容可點擊《銀保監14號文來了,金融機構助貸該怎么做?》《7月能否順利執行《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業務暫行管理辦法》?》)。
01
自主管理貸款合同
新規并未對貸款合同的管理提出新增整改要求,僅是在原有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了信托公司作為貸款人對貸款合同全流程的主動權,并在合同模板中正向賦予貸款人“自主制訂、修訂、簽訂、解釋等權利”的同時,要求合作機構充分保障權利的行使。在筆者看來,對于各信托而言,整改力度與整改難度并不大,后續進行合同條款完善與補簽即可。
其中,需要注意的一點是,新規所附合同模板對聯合貸的貸款合同進行了整改,要求“不得在借款合同法律文本中列入甲方以外的其他貸款機構,確保債權債務關系清晰” (其中甲方為信托公司,乙方為平臺機構,下同)。
這點要求,與以往的實際操作有些出入。事實上,大多數信托公司從事聯合貸業務時,會與聯合貸款方、借款人共同簽署一份貸款合同?!奥摵腺J”本意也是如此,應當有三方法律關系。
目前監管要求甲方只能出現一家機構,確實可以強化借款人的知情權,確保借款人明晰法律關系。不過因此就要簽訂多份合同,將文件強硬拆分,在效率方面會打折扣。操作層面也將會增加流程,提高成本。
02
自主掌握信息數據
不得不說,普惠金融業務的監管顆粒度確實越來越細化了,新規明確要求信托公司應當在貸前審核及貸后放、扣款各環節應當掌握的27個字段信息。
乍看起來監管之深有些難辦,但仔細分析一下就不難發現,主要就是客戶的九要素信息、身份證及人臉識別,放扣款的銀行卡信息及扣款信息等,均為日常運營操作過程中應當獲取并掌握的數據,并未有明顯難以落實新增要求。同前所述,整改力度與整改難度并不大。
同時,新規所附合同模板對“征信斷直連”有一些積極性信息,其對客戶身份信息傳輸的合規性給出了進一步確認:
“乙方應將合法獲取的客戶身份信息、資金監測信息等甲方履行貸款管理主體責任的必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附件中的字段) 傳輸給甲方?!?/strong>
以往信托公司中臺在“征信斷直連”中,屢屢糾結“平臺機構能夠傳輸的信息范圍”,這下算是有了明確答案。
03
自主發起放款指令
在去年14號文的基礎上,新規所附合同再次明確信托公司在放扣款環節的指令發放動作邊界。即,放款及扣款的指令有信托公司自主決策并完成發起動作即可:
“甲方審核通過后,應由甲方發起貸款資金的支付指令”、“由甲方發起貸款本息的代扣指令”。
指令具體如何傳輸,是否應當由信托公司傳遞到支付清算機構,監管并無進一步的強制約定。
從操作上來看,放扣款的金額、時間、對象、流水編號等均由信托公司收集掌握,資金僅在信托專戶及借款人賬戶流轉,并未在他方賬戶沉淀,因此信托公司能夠完全掌握資金流及信息流,并無明顯不可控風險產生。
04
整改期限截止至5月31日
互聯網貸款領域以往的整改期及過渡期,動不動就是一年、兩年,而新規本次所給的整改期限卻十分緊張,僅有兩個月余,估計監管也是在評估了整改難度的考量,畢竟并無明顯“過分”要求。
05
監管看透“游戲規則”
新規所附合同模板中,有一條十分有趣:
“乙方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設定不公平不合理合作條件,或設定質價不符的服務收費,不得設置排他性條件,限制甲方依法正當提供產品和服務?!?/strong>
來自官方吐槽最為致命,看來監管早就看透普惠金融市場的游戲規則是“流量為王”,不知道各信托公司的中臺們什么時候能夠也“開眼看世界”,更新下風控、合規的手段與方法,老拿捏著old money的守舊做派,業務空間怕是要被“守”沒了。跟上監管新思路,才能打開格局與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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